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工艺装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
工装。
检验仪器:
升船机须具备: (1)布 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
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 (4)x 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5)材料试验机(6)
冲击试验装置(7)测厚仪(8)粗糙度仪(9)静态电阻应变仪(10)经纬仪(1 1)水准仪(12)水平仪(13)
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4)金相组织检测仪(15)分析天平(16)温湿度计(17)测速度器(18)振动测量
仪(19)声级计(20)必备的电工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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