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类、 GC2、 GC3 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2. 具有 GB 类、 GC2 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 如再申请 GA 类、GC1 级安装资格, 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 再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七条 评审
1. 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 应约请一个经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 、 《实施细则》 、 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 我评定,自 我评定合格后, 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 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 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经注册的评审员 及特邀( 必要时) 组成, 审查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 4 人, 审查组长由具有 3 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 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日 。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 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 审核后, 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 对同意换证的, 报发证机构审批; 对审核不同意换证
的, 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第二十五条 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 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 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进行宴请、受理和评审;
2. 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 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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