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 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3. 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理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4. 通过工程项目 证明安装质量合格, 安全性能的可靠。
第十六条 受理
1. 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 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应在 45 日 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格
式见附件八) , 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不同意受理的, 也应在 45 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 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 二年以内, 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 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 检、 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 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 形成综合材料, 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报送受理机构,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7.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 必要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 参加。
版权所有©2025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