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检验仪器类(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经纬仪;水准仪;噪声检测仪器;超声或X射线检测仪(无损外委时不需要);绝缘电阻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检测仪器;万用表;硬度计;激光测距仪;50m钢卷尺(含修正值)、超声波测厚仪。门座还需要:全站仪。流动起重机还需要: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需要),油压测试装置,红外测温仪。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或电气相关):至少12人,其中至少2人工程师,其他为工程师(无损检测责任人也必须为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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