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
1. 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 格式见附件六) 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 格式见附件七) 。 GA 类、 GC1 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主管部门( 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 下同] 、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GB 类、 GC2、 GC3 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2. 具有 GB 类、 GC2 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 如再申请 GA 类、GC1 级安装资格, 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 再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八条 批准 GA 类、 GC1 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 由guo jia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 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 报guo jia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GB 类、 GC2、 GC3 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 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对于审核合格的, 报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未被批准的, 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 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 审核后, 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 对同意换证的, 报发证机构审批; 对审核不同意换证
的, 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第二十五条 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 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 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进行宴请、受理和评审;
2. 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 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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