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或电气相关):至少12人,其中至少2人工程师,其他为工程师(无损检测责任人也必须为工程师职称)
类(持对应):至少29人,其中起重机司机2人、指挥2人、焊工20人(有焊接机器人的可以只提供10焊工)、电工5人
不用持证类:至少16人,包括质检员8人(含2个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外协时不需要)、安装工8人
以上人员均不互相兼职,并应交
四、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五、其他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毕业,有起重机械产品设计研发经历。且设计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人员共用。
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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