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GC2 级管道划分为 GC3 级:
( 1)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 有毒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 P<1. 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 2)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 有毒流体介质, 设计压力 P<4. 0 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分级颁发, 有效。 GA 类、 GC1 级
② 安装资格由受理申请、 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 GB类、 GC2、 GC3 级
③ 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
5.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 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 二年以内, 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 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 检、 条件初审、 安装质量评审、 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 形成综合材料, 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报送受理机构, 同时抄送申请单位。7.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 必要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 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持证单位, 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 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 做好用户 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1. 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 常监督检查;2.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 应报省级和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人员 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 要求;3. 不得涂改、 、 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4. 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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