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装吊杆
将吊杆放人吊笼顶部安装孔内,接通电源后即可使用。
5,安装对重系统(指带对重的升降机 )
先在底架的对重位置上,安装好缓冲弹簧;用起重设备吊起对重,从导轨架顶部放入对重轨道;调整好滚轮间隙。
6,安装导轨架
用安装吊杆吊起一个标准节(注意带锥套的一端向下),置于吊笼顶部放稳,起动吊笼向上,使吊笼顶离导轨顶大约差300mm左右停,注意不要冲顶!再用吊杆提起标准节,略高于导轨顶端,转动吊杆,使标准节对准导轨顶端,下放,拧紧连接螺栓。如此反复,一步步加高导轨。待到达打附墙架的位置,及时安装附墙架。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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