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di(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工艺装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
工装。
检验仪器:
升船机须具备: (1)布 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
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 (4)x 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5)材料试验机(6)
冲击试验装置(7)测厚仪(8)粗糙度仪(9)静态电阻应变仪(10)经纬仪(1 1)水准仪(12)水平仪(13)
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4)金相组织检测仪(15)分析天平(16)温湿度计(17)测速度器(18)振动测量
仪(19)声级计(20)必备的电工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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