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检查各螺栓紧固件有无松动现象,如有松动应及时拧紧各螺栓。
2、检查升降机电气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各交流接触点吸合情况导线接头情况等。
3、检查各种安全限位开关动作是否灵活,各限位碰块有无移位。
4、检查升降机吊笼运行通道上有无突出物,确保吊笼运行安全距离不小于250mm。
5、检查各部位润滑情况,及时加注润滑脂(请参考升降机的润滑部分)。
6、检查吊笼进出门 、防护围栏门等开启灵活与否,检查各限位开关动作情况。
7、检查各滚轮、背轮的调整间隙及齿轮与齿条的啮合间隙是否正常,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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