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门座还需要:【门座式制作平台(铸造平台10m*3m*200mm或钢板平台10m*3m*30mm或网架型式平台10m*3m)、相贯线切割机、回转支撑座圈加工设备(可外委)、臂架组焊工装】
△流动起重机生产设备类(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数控切割机(10m*3m)、折弯机(2000kN)、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结构车间内同跨两台起重机(总和不低于32t且单台16t以上)、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可外委)、工装(包括起重臂、回转平台、车(底)架焊接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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