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 热处理、无损检测、 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 其中焊接工艺,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 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 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1.7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 (注 3);
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锅筒、 膜式壁、 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 应当满足本文 2.1.3 条的相应要求。
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 应当包括切割设备、 弯管设备、 坡口加工设备,ya弧焊、 埋弧自动焊、 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 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 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 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本文 2.1.4 条要求的相应 A ji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
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7. 2. 1 资料确认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 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7. 2. 2 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资料确认符合规定的, 评审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 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zhan争、 自然灾害、 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 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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