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4、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5、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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