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di(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塔吊安装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流程:
1、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告知书,塔吊产权单位在塔吊安装前要向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站、监理公司,使用单位告知盖章后上报安科院检测,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2、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书,塔吊使用前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备案,有效期15年。
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wei员会提出, 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wei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
审细则”)。
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 和《评审细则》, 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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