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条件
2.1 锅炉(A)
2.1.1 人员
(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 并且有完整的 A ji锅炉产品设计经验, 包括结构设计、 强度计算、 热力计算、 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 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5)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锅筒、 膜式壁、 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 应当满足本文 2.1.3 条的相应要求。
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 应当包括切割设备、 弯管设备、 坡口加工设备,ya弧焊、 埋弧自动焊、 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 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 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 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本文 2.1.4 条要求的相应 A ji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
1 . 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zheng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省级人民zheng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
1 . 4 许可目 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 许可项目 和子项目 、 许可参数和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 以及发证机关,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 录》 执行; 许可项目 和子项目 中的设备种类、 类别和品种按照《 特种设备目 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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