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7、安装单位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资料安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审查安装单位资质,审查无误后留存备案。
8、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及基础图、各台塔吊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及基础图施工单位安装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报验,检查合格后同意隐蔽,签认报验单并留存备案。
9、符合编审程序的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安装、拆除方案塔吊租赁单位在安装前7天将编制的专项安装、拆除方案交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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