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条件
2.1 锅炉(A)
2.1.1 人员
(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 并且有完整的 A ji锅炉产品设计经验, 包括结构设计、 强度计算、 热力计算、 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 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5)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7. 3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7. 3. 1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b) 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 生产场地与设施、 检验检测仪器装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章的要求;
c) 审查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四章的规定;d) 审查产品安全质量。
7. 3. 2 增项鉴定评审主要审查与所增加项目 相关的内容。
2. 1 . 1 资源条件
申 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 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 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检测人员、 作业人员等;
(2) 工作场所, 包括场地、 厂房、 办公场所、 仓库等;
(3) 设备设施, 包括生产(充装) 设备、 工艺装备、 检测仪器、 试验装置等;
(4) 技术资料, 包括设计文件、 工艺文件、 施工方案、 检验规程等;
(5) 法规标准,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 分别见此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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