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di(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五、其他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机械和电气类相关毕业,有起重机械产品设计研发经历。且设计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人员共用。
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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