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塔吊安装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流程:
1、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告知书,塔吊产权单位在塔吊安装前要向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站、监理公司,使用单位告知盖章后上报安科院检测,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2、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书,塔吊使用前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备案,有效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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