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权与版权限制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转载无链接目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历史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yuan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法yuan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限制”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
(二)权和版权二者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客体较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持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zhi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不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转载变原创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
著作权与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权存在交叉。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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