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zhi定的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zhi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fa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zheng、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完成执行任务。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成立近二十年来,具有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人民fa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成立近二十年来,具有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公律业务、执行案件代理、再审案件代理、不liang资产处置等业务。
执行难
主要危害:“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2,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1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fa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为。对机关而言,其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公正和fa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的失望,甚至会引发bao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fa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案外人异议裁决和异议之诉是什么关系?
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fa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执行标的与原、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服之后的救济途径。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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