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随着企业对于短期劳务派遣的应用越来越多,使用短期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员工去到企业上班都是需要缴纳的,但是许多企业不知道短期劳务派遣工需不需要缴纳,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都比较关心的,那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下面我们
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
“人”的含义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短期、非全时的、亦或者是短期合同工种。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所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它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雇主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
《劳工法》第3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目前还不存在这一概念,也不存在与正式工人的区分,只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区分,除了非全日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外,其他工种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缴纳.
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呢?
劳务派遣,是指由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机构(如锐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把劳动者派往用工企业,再由用工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等。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其运作方式是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把这些求职者派遣到有需求的企业中,这样可以极大的解决企业招聘难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目前企业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那么,劳务派遣一般可以应用在哪些岗位上?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务派遣一般可以应用在哪些岗位上?
劳务派遣工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使用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需要符合劳务派遣岗位要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临时性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
工作的岗位。
企业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余的岗位按照法律要求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想在其他岗位上用工也可以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处理。
目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派遣工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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