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钟头申报检疫,填好检疫申报单。宠物医生收到检疫申报后,依据有关状况决策是不是给予受理。受理的,理应立即执行宰前检查;未予受理的,应表明原因。
5.2
申报方法
当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钟头内,宠物医生应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医学检查”一部分执行检查。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
結果解决
6.2.1
合格的,准许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下列要求解决。
6.2.2.3
猜疑身患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医学查验发觉别的异常现象的,按相对疫病预防技术标准开展实验室检验,并出示检验报告。实验室检验须由省部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 定的具备的实验室担负。
6.2.2.4
发觉身患本规程要求之外疫病的,隔离观查,确定无异常的,准许宰杀;隔离期内发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相关要求解决。
6.2.2.5
确定为随顺于肉制品安全性且濒临的羊只,视状况开展急宰。吊剔骨:把排酸后羊体推到剔骨区域,羊体挂在生产线上,剔骨人员把切下的大块肉放在分割输送机上,自动传送给分割人员,再有分割人员分割成各个部位肉。
6.3
监管场(厂、点)方对解决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及其隔离圈等开展消菌。
7.同歩检疫
与宰杀实际操作相对性应,对同一只羊的头、蹄、内脏、体等统一序号开展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顶部检查
检查鼻镜、牙龈、口腔粘膜、舌及舌体有无水疱、溃烂、烂斑等。必需时割开下颚淋,检查样子、颜色及有无发胀、积血、、萎缩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肌肤有无水疱、溃烂、烂斑、结疤等。随之带动打毛滚筒上的打毛棒进行旋转,使进入隧道内的羊迅速翻滚,羊体与打毛棒相互摩擦,从而达到去毛的目的。
7.2
内脏检查
取下内脏前,观查胸骨、腹部有无积血、黏连、纤维素性渗出液。检查、肺、肝、肠胃、脾、,剖检淋、肝门淋、肠系膜淋等,检查有无变病和别的出现异常。
合格的白内脏进到白内脏生产加工间内解决,胃容物根据风送系统传至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料储存间→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同歩卫检线的挂勾上待检测)→合格的红内脏进到红内脏生产加工间内解决→羊体和内脏的同歩检测→修割→秤重→冲洗→不合格的体、白红内脏拉出宰杀车间高溫解决→排酸(0-4℃)→剔骨→切分→梳理包裝→冷冻或冷藏→脱盘装车
→冷冻→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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