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第三条增加“从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要求,通过对风险管控,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在具体要求上,如第二十五条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等,都体现了《安法》对风险管控的重视,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管隐患向管风险迈进。茶山双重安全预防机制培训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企业通过双重预防机制,可以将抽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之中,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此,《安法》不但在第四条中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而且将其列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之一。对应在罚则中,《安法》也将不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应予以处罚的情形。茶山双重安全预防机制培训
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是并列的关系,二者也不是毫不相关的两项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更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或要素;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更不可能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所以也不存在“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这样的伪命题,二者本来就是一体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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