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定1、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各系统处理能力应配套,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垃圾焚烧厂应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2、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储坑。焚烧厂检修过程中,进入垃圾储坑、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的规定: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保持联系;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3、焚烧炉在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垃圾焚烧炉每个燃烧室应配备至少一个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功率应能保证加热到850℃。当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炉内气体的温度降到850°C以下时,该燃烧器应自动开启。4、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基本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基本规定1、一般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性废物;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2、工程选址: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区、防护区和缓冲区。***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距离按***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3、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不应设在的地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洪泛区和泄洪道;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游览区,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4、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处理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生活垃圾分选设备的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分选设备
有机物:主要通过筛分的手段完成,可以通过两种筛分手段来实现:一种是用圆盘筛进行预筛分去除灰土,然后再用一级滚筒筛筛分,有 机物大部分进入滚筒筛筛下物,其他物料进入滚筒筛筛上物;另一种是利用双级滚筒筛,筛下物 为灰土成分,筛上物为可回收物和可燃物的混合物,筛中物为有机物和砖瓦陶瓷等的混合物,筛中物可通过弹跳分选进一步提高有机物纯度。
可燃物:生活垃圾中可燃物料以木竹、织物、塑料、纸张为主,可通过部分人工分选,部分筛分方式选出,根据组分特征选择合适的筛孔,筛上物料以可燃物为主,筛下物则为其他物料。当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为填埋、堆肥和焚烧,其中填埋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手段。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分选设备确定合理的工艺路线,去除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无用组分和有害组分,达到综合处理的资源化目的。
蔬菜副产物无害化处理和变废为宝问题正逐步提上议程
如今,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蔬菜种植规模大幅度增加,已成为世界上蔬菜产量比较大的国家。但目前我国对蔬菜副产品处理的现状是随意丢弃、堆放,对土壤、水体、空气等都造成了一定的污染隐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业界对蔬菜副产物认识的提高,蔬菜副产物无害化处理和变废为宝问题正逐步提上议程。
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处理方法:1.有机物:渗滤液、污泥类,高温高压水解水热氧化处理后制生态有机肥;2.无机物:炉渣类垃圾,破碎、混合后制建材;3.塑料类:炼油或破碎、清洗后制塑料粒子;4.铁磁物类:主要以回收为主;5.不可回收可燃物类:科学配方后焚烧、余热利用;6.砂土类垃圾:自然堆放发酵后制营养土改良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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