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指直接参与吊装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指具体吊装指挥操作过程中所发出的信号指令、操作动作等是主观可以控制的。其他相关人员放到管理里面阐述。
上述这些不安全行为只是简单列举,实际工作时还会存在很多。这些行为中,真还不能说哪个危害性更大,哪个更危险。吊装行业有句俗话叫“吊装无小事”。吊装公司进行一定的检测工作,确保所有的物品,没有任何的遗失,或者是损坏问题,并且正规搬家公司,会按照合同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搬迁费用收取。也许,一个小小的保险销忘记闩上就可能导致一次重大的事故发生。无论是吊车司机还是起重指挥又或是起重工,这些危险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区别是:物是死的,人是活的。有些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人的行为是有行为规范的,即:他们有***的《起重工操作规程》、《吊车操作规程》;有企业的《大型吊装安全管理办法》(有些企业无);有行业的《十不吊规范》;有国家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等。他们这些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是明知故犯,是主观上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对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的极大的不负责任的表现。那么,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管理制度,他们还会违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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