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两种。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可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等两种1)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具有耐高温性能优良、风量大、风压高、安装简便等优点,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烘房、地下车库、地铁、隧道等场合消防排烟和送排通风。折叠第十四条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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