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构不仅要多元化发展还应注重***化发展。在招标领域做强做大,夯实基础深耕不辍,以的服务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在行业树立,以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化服务能力,提升从业团队***水平,坚持改革,提升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以***化的手段赢得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探索多元发展道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招标代理机构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应探索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招标代理机构要从单一的招标代理业务向集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一体化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发展,向招标前后两头咨询和其他服务延伸,开辟代理机构多元经营、多***服务的途径,拓展从业领域,成为具备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综上,推动招标代理服务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了解招标代理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用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解决问题,促进招标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相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成本消耗下,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大为缩短招标工作开展的时间周期,提升招标的成功率。单纯从招标工作成本控制的角度看,招标代理机构较好的对各项具体事务予以处理时,相关主体招标工作开展相关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消耗也能够得到更好控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可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吗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本案例中,招标代理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属于变相挪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让投标人作出同意代为履行承诺显失公平,中标人可撤销承诺。就本案例而言,尽管名义上第三人即中标人确实作出了愿代为履行的承诺,但该承诺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因此中标人可以申请撤销承诺。招标代理服务费允许直接抵扣引发搭车收费情形发生。实践中,招标代理将评标的劳务报酬费等其他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的其他费用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一并向中标人收取,部分代理机构以不交钱就不发中标通知书等要挟,拿不到中标通知书就无法签订合同,严重影响采购效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而进行代理;采取行、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招标人或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构而言,如中标人经多次仍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先要求其对未交费用金额进行确认,同时进行持续的并完整保存相关记录,以便证明招标代理服务费债权确定无争议且没有超过时效,为采取投标保证金抵销的方式提供支撑。国家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招投标领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及时缴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招标采购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方市场主体共同来营造。
对于工程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应当选用原建设部和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对于其他代理项目,当地监管部门有代理合同格式的,应优先选用,没有的,建议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优先选用代理机构统一编制的合同格式。代理机构自行制定的合同条款应尽量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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