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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2/4/15 2:46:00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在制定详细的方案以后,还会在实施以前,凭借自身经验和项目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周密和密切核实的招标方案交给实际的招标单位,使他们能在招标过程中给予更好的配合保证招标方案的顺利,实施方案对于整个竞标过程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编制和出售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也是招标代理的重要操作内容,它是招标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相关规则,是招标的重要依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协助开标,以及评委会进行评标,以及参与者,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的依据。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1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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