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层次:
1.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办法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单独制定具体办法。
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统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授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招标代理一般主要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一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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