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人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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