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集中关注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然而,C部分制定了一个关于定义何种废物具有危险性的法规,而且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从产生点到终处置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进行跟踪,根据所建立的标准运行处理处置设施,并合理地管理危险废物。因此,美国危险废物管理开始于固体废物管理的一个小部分。随后几年,其覆盖了EPA的空气法和水法(关于RCRA的更多信息,见第2章)。
并非只是美国这样,其他发达国家也在同一时期开始关注危险废物。例如,英国在1972年通过了有毒废物储存法,以回应在废弃的儿童游戏场所热处理桶装废物的大声疾呼。在1974年提出了更的立法(污染控制法)。在1980年前,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和荷兰提出了类似的立法。在1978年,颁布了关于有毒和危险废物的欧共体指令,以协调控制在其成员国间的危险废物转移。日本也提出了类似法律。
易被忽视的危废处理环节
谈及危废处理,可能常人反应就是熊熊燃起的焚烧炉与带有危废标志的运输车。从流程来看,通常情况下登记申请、资料提交、转移申请、危废转移、销毁是当下危废处理的传统流程。
但在这其中,危废存放环节不入流程,也极易被人忽视。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由于危废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在定量销毁的前提下,“不够量”便只能暂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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