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随着并不很重要的一部固体废物法律的颁布,美国国会首先要求健康、教育和社会安全部门(EPA前身)对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进行调查,以此来强调危险废物。那时不存在综合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废水流动和气体扩散的计划仅以外围方式重视危险废物。现存的固体废物计划很小,且只重视生活垃圾。
1973年,EPA完成了对国会的报告,并发现“危险废物问题的规模比预期的大,现行处置方法一般是不充分的”。该报告中列举的因不正确处理危险废物而引起公众健康作用的事例,包括1972年,明尼苏达(Minnesota)一些人饮用被废物污染的井水而生病住院的例子。在该报告和随后传闻的推动下,1976年国会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的C部分,次授权对危险废物实行联邦管理。
这个法律集中关注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然而,C部分制定了一个关于定义何种废物具有危险性的法规,而且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从产生点到终处置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进行跟踪,根据所建立的标准运行处理处置设施,并合理地管理危险废物。因此,美国危险废物管理开始于固体废物管理的一个小部分。随后几年,其覆盖了EPA的空气法和水法(关于RCRA的更多信息,见第2章)。
并非只是美国这样,其他发达国家也在同一时期开始关注危险废物。例如,英国在1972年通过了有毒废物储存法,以回应在废弃的儿童游戏场所热处理桶装废物的大声疾呼。在1974年提出了更的立法(污染控制法)。在1980年前,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和荷兰提出了类似的立法。在1978年,颁布了关于有毒和危险废物的欧共体指令,以协调控制在其成员国间的危险废物转移。日本也提出了类似法律。
危险废物管理是个国际问题,是成为发达国家过程中的副产品。国家越发达,需要修复的场地越多。发展中国家不必重复该循环,但是很多国家将会陷入该循环。幸运的是,运行这些设施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以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来管理这些危险废物,即使当地法律和法规并不要求这样。然而,修复和现在的管理方案必须符合当地的条件。
危险废物管理是真正的跨学科领域。您将被要求使用您以前的培训知识,同时获得对其他科学和非工程学科进行详细的评价。危险废物管理也是一个多学科的问题,因为该领域的从业者必须认识到并处理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和地下水方面的污染。
易被忽视的危废处理环节
谈及危废处理,可能常人反应就是熊熊燃起的焚烧炉与带有危废标志的运输车。从流程来看,通常情况下登记申请、资料提交、转移申请、危废转移、销毁是当下危废处理的传统流程。
但在这其中,危废存放环节不入流程,也极易被人忽视。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由于危废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在定量销毁的前提下,“不够量”便只能暂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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