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章 总则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六)其他应收款
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入账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累计折旧金额、本期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与会计报表金额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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