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
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理财等。
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
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
(八)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九)账款及预款
应按债权人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职工薪酬
应当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工资核算时应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
第三十四条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会计账簿的设置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委托内容,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
(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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