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在初次接受委托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会计账簿的设置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委托内容,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
(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后的会计档案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1.代理记账行业特点
(1)代理记账由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代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行为。
(2)代理记账的实质是财务外包。
传统代理记账公司的主要客户群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聘请会计人员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财务外包的委托主体还包括规模以上企业集团,他们将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部分模块外包给机构代理(比如工资核算、往来款项管理等)。但无论是何种规模的主体,他们都想通过将专项业务委托给机构代理的方式实现控制和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效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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