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第四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各级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记账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记账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预定的委托目标已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并顺利交接。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