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
(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
(三)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
(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
(十二)其他款。应按其他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第四十四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后的会计档案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1.代理记账行业特点
(1)代理记账由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代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行为。
(2)代理记账的实质是财务外包。
传统代理记账公司的主要客户群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聘请会计人员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财务外包的委托主体还包括规模以上企业集团,他们将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部分模块外包给机构代理(比如工资核算、往来款项管理等)。但无论是何种规模的主体,他们都想通过将专项业务委托给机构代理的方式实现控制和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效率的目标。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