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记账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会计交接、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2.行业规模、产品服务现状及前景
(1)目前代理企业数量增长已趋于平缓。
(2)行业发展思路也已从规模的扩张转向质量的提升。代理记账产品及服务的种类正在不断拓展和创新。在充分结合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发挥代理公司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化的问题解决方案。激烈的市场竞争、严格的监管和积极的行业自律促使代理记账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较以往有所提升。
(3)由于经营管理模式、行业监管机制、市场供需关系、人力资源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服务质量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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