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三)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四)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业务的收费;
(六)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七)违约责任;
(八)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签约时间。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
月末银行存款明细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
确认应收时,应附复印件,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债务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服务连续。对于公司来说,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财务人员一旦发生流动,又没有招到新的人员,很容易导致财务中断,影响公司运营;但是代理记账公司则可以凭借其团队力量保障服务连续。
4、安全保密。 财务因其工作性质容易接触到公司,但若会计人员徇私舞弊,很容易造成企业经营外泄;但代理作为第三方机构,与企业没有过多的密切接触,同时又有行业规范和行业信誉的制约,更有利于保管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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