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3)现代代理记账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份额,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和产品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定义,有了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它为委托方提供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项目为客户开展的合作,其服务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4)对现代代理记账的重新定义。
“现代代理记账”是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机构(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会计主体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和,辅以税务、工商、财务管理咨询、税收筹划等业务模块的外包委托,依法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建立账套:为客户公司建立一个独立、完整的数据集合,包括一整套独立、完整的系统控制参数、用户权限、基本档案、会计信息、账表查询;
(2)审核客户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
(4)日常财务咨询、税务咨询;
(5)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登记;
(6)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
(7)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注销;
(8)办理、业务;
(9)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10)清理旧账、乱账;
(11)税收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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