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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2/9/7 22:42:00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

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

四、具有符合、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陈经理 (业务联系人)

1833695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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