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执业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二)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门报告。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
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理财等。
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
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
(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
(三)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
(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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