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初次接受委托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
月末银行存款明细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
确认应收时,应附复印件,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债务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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