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
(一)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
1、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
1、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四)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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