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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调查,是指为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而进行的调査活动。通过调査可以掌握土壤、农作物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含量水平及其空间分布,可以考察对人体、生物、水体或(和)空气的危害,为强化环境管理、制定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调査的对象通常是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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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首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2)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3)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是以现场相关的资料收集、现场的勘察和相关人员的访谈为主,初步了解场地污染因素。在这一阶段是不需要现场采样的,在这个阶段内勘确认该场地包括场地周围区域目前和历史均无明显的污染源,那可以初步确认该场地的环境状况并无异样,调查活动可以直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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