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3.5.6.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60。注: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推荐在罐区周围的环形消防水管道上设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能有效保护整个液化烃罐区,其移动式消防水量按2个炮的出流量计(2x40)。
《高规》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问题:1、《建规》高于《高规》2、“宜"和“不宜”条款用作“强条"违背规范用词解释鉴于以上原因江苏规范就低要求!以前江苏地区不强调此距离要求,但近来审查常提!
江苏规范7.1.4: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高于《建规》要求的两点原因:1、多数多层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尤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少数满足要求的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有利灭火,且已属普遍做法;2、文字表述更简练。《建规》8.4.3.8: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尤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高规》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3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建筑,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保证尤为不利点灭火设施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施与消火栓系统的增压设施不应合用。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尤为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小于床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尤为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尤为不利点压力不应小于0.05MPa。(指至高使用层消火栓,非试验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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