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7.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7.1.1 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2 B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3 C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4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除上述监督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认证过程实际情况,对A、B、C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D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有效期五年。(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 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 仍不能通过证书恹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3.5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生产企业***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的生产企业,扩大申请时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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