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 认证委托人按给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 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给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给定实验室 应终止型式试验。
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 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 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 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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