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认可制度按照公共安全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8.6证书恢复: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恹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的***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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